山西大学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山大资产字[2009]4号
(2015年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满足我校教学、科研、生产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使用、储存、运输化学试剂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学试剂为无毒、无害的化学试剂。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下同),是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或者具有健康、环境危害,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四条 化学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委托使用单位自行采购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使用部门和科技处、保卫部联系,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采购许可证,统一组织采购、验收、登记入账,然后交由学校药品库进行妥善保管,使用时按照危险化学品领用程序进行登记领取,安全使用。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
第五条 运输、装卸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相抵角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混装混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四)装运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装,必须有专人押车和装卸。
第三章 安全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 凡使用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保存柜,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
第七条 实验中心存放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通风、防晒、防静电、避雷、安全坚固等功能,并配备有灭火器。
第八条 储存、保管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危险化学品药品库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化学药品要按无机物、有机物、生物培养剂分类存放,无机物按酸、碱、盐分类存放,盐类中按金属活跃性顺序分类存放,生物培养剂按培养菌群不同分类存放,其中属于危险化学药品中的剧毒品应锁在专门的毒品柜中。
(五)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
(六)受阳光照射容易产生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七)化学性质相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室同柜存放。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保管及登记
(一)危险化学品领用实行定量控制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只许存放少量短期内需用的药品,学校药品库为长期存放各类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库房。除特殊需要外,每次的领用量限定在一周内(七日)的常用量。领用手续应当留存一年备查。各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至少两人共同承担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供应工作。
(二)药品库中每批次危险化学品必须有领用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领用单位、使用者及领用日期。
(三)药品库中危险化学品发货记录至少应保存到危险化学品失效期后一年,未制定失效期危险化学品应保存三年。
(四)药品库应对危险化学品退货做好记录,按规定储存保管。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退货单位及经办人、退库原因、日期、处理意见等。危险化学品要定期检查,过期失效、变质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 各学院、中心、所实验室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静电、防高温等工作,以确保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安全保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 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在入库和领用时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登记。对于剧毒物品的领用,必须填写《山西大学危险化学品领用单》,经各学院、中心、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由两人以上专人负责到学校药品库领用并及时办理剩余部分退库手续,对废渣、废液按照《山西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实验:
(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使用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有与使用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实验指导老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监督。使用完毕,应规范回收,杜绝倒入下水道、丢弃等现象,保存在专门的容器中,由学校统一回收。各个环节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化学试剂定位放置、用后复位、节约使用,但多余的化学试剂不准倒回原瓶。
第四章 处理和销毁
第十五条 集中后的过期失效危险品,以及化学品垃圾、废液,由科技处按照《山西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处理实施细则》处理和销毁。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过期失效危险品的库存情况和领用记录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教学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过期失效的危险品处理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记录必须执行月清季结,真实准确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对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单位,一经发现全校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按第十八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依据本规定重新修订和健全原有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