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3、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其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长时间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5、选举应尊重和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
6、在选举工作中,凡有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上级党组织负责查处。
二、选举细则
7、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选举有效。
8、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另选他人。
9、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10、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1、通过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方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时,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12、党员大会选出的委员,报校党组织备案。
13、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14、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作为候选人。
三、选举办法
15、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提名,经党员充分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校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16、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17、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由上届委员会统一印制,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18、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19、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20、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四、选举议程
21、①宣布开会。报告党员人数,说明本单位党员总数,预备党员数,受留党察看处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数,参加会的有选举权的人数,会议选举是否有效。②宣布下届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候选人名单。③推选监票人、计票人。④发选票,说明注意事项。⑤填写选票、进行报票。⑥计票。⑦宣布计票结果。⑧宣布当选名单。
22、召开第一次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23、上报审批,履行干部任免手续。
五、附则
24、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