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院党支部的建设,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带领广大党员,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支部的工作目标是保证协作本部门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并负责对本支部党员进行教育和监督。
第四条 党支部要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工作。
二、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 党支部的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有利于支部开展工作和发挥作用,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增强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的原则。
第六条 党支部的建立由学院党总支研究决定,并报校党委组织部。教工党支部一般按科研教学方向为单位设置,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部门可以单独成立党支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院党总支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划分成立联合党支部。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党支部委员会,只设党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人数较多的可增设副书记和纪检委员等,党支部委员可以兼任。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由支委会选举产生,没有支委会的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学院党总支批准。
第九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二年。在任期内党总支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支部书记、副书记进行调整。
第十条 加强党支部建设的关键在于健全支委会,特别是选好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应选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热心党的工作,党性强、作风正派、有奉献精神和较高威信的党员担任,比照本单位行政副职对党支部书记进行工作量奖励。党支部委员会成员要明确分工,使支委会成为积极进取,团结协作的工作班子。
三、党支部的职责
第十一条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支部的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师生员工,保证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学习科学、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 对党员进行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十五条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学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经常听取、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七条 协助上级组织部门考核、培养干部,并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号召党员出色地完成行政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支持、配合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四、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努力学习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结合党员思想实际,紧紧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对党员进行形势教育,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引导教育党员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进取,积极参与改革,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增强全局观念和主人翁意识,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党员组织生活。通过组织生活汇报思想、交流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结合学院实际,积极探索、改革组织生活方法和形式,力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第二十三条 每个党员都要按规定自觉参加组织生活会,党支部要严格考勤制度,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正式请假,重要内容事后要设法补上。党员外出一个月以上要向党支部报告,长期外出、流动性大的党员,在外期间每学期至少与党支部联系一次,汇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议每个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五条 有计划的组织党员参加学院党校的专题理论学习,选送党员干部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教育党员每月按时交纳党费。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安排,向党员布置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对三次无故不参加支部活动(在外流动人员半年不与支部联系)、3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党章规定按自动脱党处理。
五、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学校的具体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质量第一,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比例。
第三十条 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环节上,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入党动机教育,特别注意做好在青年教职工、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要做好发展党员年度计划,至少每学期要研究一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严格考察其入党动机、政治态度和思想品质,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的质量。严把预备党员转正关,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考察,要求他们至少三个月一次书面思想汇报,使他们更好地接受党的教育和党内生活锻炼,全面提高素质。对合格的预备党员要按时给予转正。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发展党员的具体工作和程序见《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党员发展细则》
六、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要围绕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院的工作部署和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根据教职工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和党员要经常向教职工和学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更好地为学院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应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教职工的思想状况,加强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教职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校园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运用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实际,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增强工作实效。
七、党内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总支要健全责任制,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进行党内监督的目的: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十条 党支部对党员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的支部组织生活情况并向党委报告。
(二)定期开好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给本人或在会上报告;监督党员干部根据党内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了解并掌握党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员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二条 开展“争优创先”活动,学院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党支部”的评选表彰活动,学习先进,交流经验,推动党支部建设。
八、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学院党总支。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党总支
二〇〇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