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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放射防护管理暂行办法》(山大资产字[2009]6号)
时间:2016-01-01 作者:

山西大学放射防护管理暂行办法

山大资产字[2009]6号

(2015年修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大学校内从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教学、科研、卫生单位和个人。

三、保卫部和科技处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中的放射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保卫部主要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存放、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1.登记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

2.检查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保存、保管的安全性;

3.参与放射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宣传放射防护法规。

五、科技处主要负责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和有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放射工作监督检查;

2.宣传放射防护知识和放射防护法规;

3.负责全校放射源的订购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5.负责提供放射源安全进行工作和存放的必要设施;

6.负责放射防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校内凡订购、退役、报废、存放、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的单位,必须事先通过学校归口部门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卫生、公安部门登记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工作,并在订购的放射源到货后一周内,按照程序办理许可证手续。

七、校内所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放射防护工作,并设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放射源的管理工作。以上人员各单位要报保卫部和科技处备案,若要更换或变动要及时报告,并要办理好放射防护的有关移交工作。

八、放射源贮存、使用等管理的有关规定:

1.放射性同位素到货后,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检查包装情况,如无封印或被破坏,可不接收放射源,并及时与供货单位及运输部门联系,尽早查清情况予以解决。

2.放射源验收后,及时办理登记并入账,由归口管理部门发放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放射源的管理。

3.各使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贮存、使用场所必须有相应的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4.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放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专管人员应经常检查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和使用情况。

5.各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订出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的贮存、使用规则和岗位职责。切实做到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严格进行登记,确保帐物相符和安全管理。认真做好使用情况及相关情况的记录。

6.各使用单位无权私自转借放射性同位素,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借的,须经保卫部、科技处同意后方能转借给持有许可登记的单位,而且只限于在许可登记范围内进行上述活动。

7.使用单位在操作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时,要极其小心谨慎,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工作人员必须懂得处理各种意外事故的方法,掌握设备的性能,以便迅速地处理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

九、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经有关部门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放射工作。

十、各使用单位如果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泄漏、丢失等放射事故,必须在立即采取有关措施的同时,向保卫部、科技处报告,由保卫部、科技处分别向市公安、卫生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不得隐瞒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