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山大资产字[2009]2号
(2015年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重要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关系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整个学校的安全和稳定至关重要。为了加强我校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各学院(系、所、中心)开展科学研究的场所,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备案的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学校科研实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
3、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
4、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情况;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等。
第五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全责。
第六条 各实验室的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责,同时设有兼职(或专职)的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并建立实验室安全台账。安全员应经过有关安全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和紧急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山西大学实验室安全防范预案》,加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窗、水、气;查仪器设备)。
第九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
第十条 对首次逬行实验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相关人员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并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得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加强水电安全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做好放射性物质管理,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福射的计量;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桶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加强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对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有毒类物质的管理措施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规范的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做好安全操作的培训工作,同时对安全设施要做到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十八条 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守则、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办法、剧毒品使用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压力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规定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曰起实行。
二〇—五年六月